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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的原则
来源/发表人: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8-02-27
保定宜信讲解贷款发放的原则

结算贷款  银行对企业在销售或采购商品过程中所需资金发放的贷款,同银行的转帐结算业务有密切联系。如银行对企业销售商品办理托收承付,并对由此形成的在途资金发放托收承付结算贷款;对企业采购商品形成的在途资金发放采购结算贷款等。这种贷款虽然在统计表上未单独列出,但在银行贷款中的地位也很重要。



   发放原则  ①计划原则。要按照国家经过综合平衡后批准的信贷计划掌握贷款总额;同时要积极支持各经济部门执行国家计划。②物资原则。贷款要有适销对路的商品作保证,即企业应使用贷款购买本企业生产或经营范围内适销商品,力争做到货币运动同物资运动相适应,避免因购进不对路商品而发生的商品积压。③贷款要规定期限,到期必须归还④贷款必须有经济效益。使用贷款应做到以尽量小的劳动消耗和物资消耗产出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
   作用  促使社会资金充分合理使用。企业需要的资金量通常是不平衡的,其中季节性需要更是如此。企业同银行建立信贷关系,使用银行贷款解决起伏较大的季节性需要的资金,由财政拨付和自己筹集经常需要的资金,就能避免资金的闲置和浪费。同时,由于银行贷款收取利息,规定期限,能够促使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尽可能节省使用资金。此外,银行贷款广泛参与国民经济活动有利于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企业对银行贷款只享有暂时使用权,银行有权到期(有期限的)或随时(无明确期限的)收回贷款,可以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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